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或詞匯發(fā)表時間:2022-01-27 09:13作者:每創(chuàng)知產 一、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二、哪些標志或詞匯容易被認為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呢? (一)政治不良影響 與國家、地區(qū)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構成的等等,這些標志的濫用,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二)宗教不良影響 涉及宗教、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用語、習俗、地點、場所名稱等情形均可能會被判斷為不良影響。 比如,阿里巴巴公司此前申請的用于第36類金融物管相關服務的“達摩院”商標就被駁回,原因是“達摩”為佛教用語,用作商標指定使用在保險信息等服務上,易傷害宗教人士感情,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不過,并不是所有的宗教相關的商標都不能注冊。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等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yè),在不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團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yè)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不判斷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還有一些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雖然與宗教、民間信仰有關,但具有其他含義或者與宗教有關聯的含義已經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關聯的,比如太極圖等,也不會被判定為不良影響。 (三)道德不良影響 一些有害于道德風尚的詞匯也會被判定有“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比如多家企業(yè)及個人申請注冊“叫了個雞”商標,無一例獲準注冊,因為該標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容易產生不良影響。 諸如“燈峰造極”“百衣百順”“愛屋吉屋”等商標,均被法院認定屬于對成語的不規(guī)范使用,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未獲準注冊。 此外,包括“屁顛兒”、“黃態(tài)”、“尋歡”、“MLGB”、“李叫獸”等都因為這條規(guī)定被駁回過。 除了以上常見的幾種類型之外,“不良影響”還包括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誤導公眾的商標以及由企業(yè)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yè)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fā)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等多種類型。 對于“不良影響”的認定,主要是基于我國當下一般公眾的認識來判斷,當商標有多種含義的情況下,如果按照我國一般公眾的理解,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亦不能主張其有其他含義而不具有“不良影響”。 自助申請可以點擊后面鏈接進行在線操作:plat.mcpolicy.com 您也可以直接撥打400電話聯系工作人員進行咨詢:4000029180 |